長江商報奔騰新聞記者 李璟
監管“長牙帶刺”,嚴防保險欺詐迎來重磅政策文件。
為防范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提升保險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保險欺詐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跨機構案件漸趨增多,我國2018年開始實施的《反保險欺詐指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反欺詐工作需要。為此,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辦法》,強調頂層設計,加強統籌;突出反欺詐工作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強化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應用,推動大數據反欺詐工作新模式。
具體來看,《辦法》共6章、37條。其中,總則規定了欺詐定義、目標任務、工作流程、網絡數據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明確了反欺詐工作目標是建立“監管引領、機構為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四位一體的工作體系,反欺詐體制機制基本健全,欺詐違法犯罪勢頭有效遏制,行業欺詐風險防范化解能力顯著提升,消費者反欺詐意識明顯增強。
《辦法》明確反欺詐監管職責,規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相關行業組織反欺詐工作進行指導。
明確保險機構反欺詐職責任務,從組織架構、內部控制、風險識別與處置、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予以規范。對政策性保險欺詐風險管理提出特別要求。
明確相關行業組織反欺詐職責分工,規定大數據反欺詐基本流程和各參與主體職責。
明確反欺詐對外協作要求,規定與公安司法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在行刑銜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合作。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適用范圍、解釋權、施行日期等內容。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方法和指標另行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于反欺詐對外協作有新規定。
長江商報奔騰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反欺詐對外協作內容,涵蓋了行刑銜接、案件移送與打擊、行政部門監管協作、央地協同、跨境合作等。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反欺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針對重點領域、新型、重大欺詐案件,開展聯合打擊或督辦。加強與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建設,在信息共享、通報會商、線索移送、交流互訓、聯合執法等方面開展合作等。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指導保險機構和行業組織做好辦法實施工作,持續強化監督,全面提升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