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2月24日及2月2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分別對2家上市公司下發監管函,劍指公司“董監高”的配偶或子女存在短線交易行為。
從短期內監管接連披露針對短線交易行為的監管措施不難看出,一方面,監管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穩定市場預期態度堅決,“緊盯”短線交易行為;另一方面,也從側面反映出短線交易情況時有發生。據滬深北交易所官網公開數據統計,截至2月28日,年內交易所共計對9起短線交易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其中涉事人員多為“董監高”的配偶或子女。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向記者表示:“監管‘緊盯’短線交易是預防內幕交易的前段控制措施,由于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監高’等人員更容易獲得內幕信息,導致其借助內幕消息獲利的可能性更大,而內幕交易認定和查處難度很大,且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則。因此,通過嚴防短線交易,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推定’的內幕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近年來,在資本市場“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九字方針下,證券領域法律制度體系和自律監管體制不斷完善,“行政處罰+刑事懲戒+民事賠償”的立體化追責體系基本形成的同時,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以“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為引領,切實發揮紀律處分監管效能,從嚴懲戒各類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中,短線交易便是重點監管內容之一。結合披露內容來看,上述9起短線交易中,有7起均涉及上市公司“董監高”配偶或其子女,占比逾七成。例如,上述深交所2月24日及2月27日披露的2起短線交易分別涉及公司董事配偶和公司監事子女。
除此之外,剩余2起短線交易行為則發生在“董監高”身上。具體來看,2月8日,深交所披露某上市公司監事在不足六個月內買賣2萬股公司股票;1月3日,深交所對某上市公司時任副總裁六個月內多次買賣公司股票行為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厲健對此表示:“短線交易多發生在‘董監高’配偶及子女方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市場規則缺乏清晰認知;二是不排除相關人員心存僥幸,認為交易行為不會被發現。”
為進一步打擊短線交易行為,監管對于涉事主體逐漸形成了包括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書面警示等在內的處罰體系,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優化完善相關制度規則,加大短線交易違法違規成本。
例如,新證券法對短線交易條款進行了大幅修訂,涉及擴大主體范圍、擴大交易標的種類、明確實際持有原則、新增豁免情形、加大處罰力度等多個方面。以加大處罰力度為例,此前的行政處罰為“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新證券法修訂為“警告+并處10萬至100萬的罰款”,最高罰款金額提高了10倍。
但在實際中,由于短線交易的具體情形復雜,仍存在一些理解和適用問題。據國浩律師事務所研究稱,首先,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是證券監管領域的重點問題之一,不僅涉及IPO、并購重組、上市公司收購等資本運作事項,還涉及股東權益變動披露、短線交易等證券監管事項。其次,同一上市公司在不同市場發行的股票(A股、B股、H股)的反向交易是否構成短線交易、短線交易后6個月內是否可以繼續交易等問題也有待進一步明確。
談及未來如何進一步減少短線交易行為,厲健建議,首先,相關主體需要熟悉包括新證券法、國務院行政法規、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等在內的短線交易相關法律和規定,避免誤入短線交易禁區;其次,相關上市公司嚴格執行買賣公司股份申報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以具體制度和管理流程來防范短線交易;同時,提高“關鍵少數”合規意識和合規能力同樣不容忽視。(證券日報)
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