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澤達易盛及相關責任人員近期收到大額罰單,深大通、凱樂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員等也紛紛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隨著法治供給持續完善,“刑民行”立體式追責體系漸趨形成,一些財務造假的“害群之馬”接連遭到嚴懲。
專家認為,整治財務造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多部門群策群力,實施全過程監管。相關部門持續強化財務造假案件的“刑民行”銜接,加大對“關鍵少數”和中介機構的立體化追責力度,將有效切斷財務造假利益鏈,打破造假“生態圈”。
強化“零容忍”執法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繼續強化“零容忍”執法,對財務造假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露頭就打,形成強有力的震懾。
數據顯示,截至7月26日,今年以來已有近百家公司被立案調查,遠超去年同期水平,原因多為這些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部分或涉及財務造假。同時,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有50多人被實施證券市場禁入處罰,其中財務造假成為被罰主因。
從近期財務造假案例特點看,有的財務造假貫穿于上市前后且持續多年,有的累計造假金額堪稱“天文數字”。比如,7月5日摘牌的江西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上市前后連續八年實施財務造假;再如,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1年期間,連續多年虛構交易、虛增收入和利潤,并虛減負債,且累計虛減負債金額超過480億元。
“近年來,信披違規的查處頻次和力度大幅提高,惡性財務造假面臨重點打擊,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更為細致嚴格。在造假手法上,違規手法隱蔽復雜,財務造假從單打獨斗型向內外勾結型轉變等特征都成為有關部門重點關注的新動向。”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表示。
證監會近期指出,將圍繞全面實行注冊制后的市場秩序和生態塑造,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稽查處罰的有機銜接,提升線索發現和案件辦理效率,集中力量查辦欺詐發行、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市場關注、性質惡劣的大要案。
既“懲首惡”也“追幫兇”
財務造假多發與部分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失守等不無關系,有關部門在打擊財務造假過程中,既“懲首惡”也“追幫兇”,倒逼中介機構做好“看門人”。
財務造假案不斷暴露出部分審計機構缺位的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正式確定追加康美藥業的簽字會計師為被執行人。此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中,因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執業證書被注銷,同時被沒收業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2022年7月21日,正中珠江的執業證書被注銷,留下了未執行完的5000多萬元罰沒款“債務窟窿”。這意味著,康美藥業造假案的簽字會計師將對正中珠江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承擔最高將超過5000萬元的債務。
有關部門在打擊財務造假過程中,既“懲首惡”也“追幫兇”,倒逼中介機構做好“看門人”。近日,公安部印發通知,進一步加強打擊防范證券犯罪工作。對中介機構配合實施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違法犯罪,要加強線索發現、移送和偵辦,做到既“懲首惡”,也“追幫兇”。
督促中介機構發揮好“看門人”作用,制度供給不斷增強。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今年2月聯合印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范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審計質量。
另據新華社2月15日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財政部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將從嚴從重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強化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問責。加強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的財務、會計行為的監督,強化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進一步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力度。
持續完善立體追責體系
鏟除財務造假“毒瘤”,需持續完善“刑民行”立體追責體系,推動形成監管合力,加大對財務造假行為的全鏈條懲治力度。
目前,多部門協同依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犯罪活動,正在形成“嚴”的監管氛圍。“證監會將通過不斷完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刑事追責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責任的立體追責合力。不斷提升投資者的獲得感。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同時細化先行賠付、示范判決、代表人訴訟等民事索賠制度,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大便利。”證監會行政處罰委一級巡視員羅衛說。
針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需依法“全鏈條”從嚴追訴。最高檢此前指出,既追究懲治具體實施造假的公司、企業,又追究懲治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還要追究懲治幫助造假的中介組織,全面落實好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此外,需健全防范打擊財務造假的長效機制。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近期透露,證監會將針對嚴重舞弊、資金占用等重點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加強線索發現、檢查、處置的全流程監管。強化財務造假案件的行刑銜接,加大對“關鍵少數”和中介機構的立體化追責力度,對參與造假的其他主體一并納入打擊追責的范圍,打破造假的“生態圈”。(中國證券報)
責編: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