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著眼于擴大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更好接軌監管制度,金融監管總局擬優化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
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以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工作要求,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下稱“非銀機構”)監管,穩妥推進對外開放,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
金融監管總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輪中央巡視對金融領域行政許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現行《辦法》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與近年來新出臺的監管制度、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需進一步予以完善。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本次修訂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提升準入監管質效,實施簡政放權,并落實對外開放部署。
具體看,首先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來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比如,根據《征求意見稿》,財務公司申請開辦同業拆借業務,應滿足開業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業余額不低于10億元,最近1年月度貸款比例不超過80%等要求。
其次是落實擴大對外開放部署。《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這將有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優化公司治理。
關于《征求意見稿》中的對外開放舉措,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進一步介紹,這與近年來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取消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要求,允許跨國集團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取消境內外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調整為有關審慎性條件。
再其次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具體看,《征求意見稿》取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報告制;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也就是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取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報告制。
最后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征求意見稿》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比如,《征求意見稿》適度提高了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率指標要求,并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實施。
金融監管總局稱,目前,《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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