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半年約160條監管舉措,差不多平均每天就有1張“罰單”,其不僅折射出監管層對券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更反映出作為證券市場“看門人”的券商及其從業人員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依然存在“短板”。
據最新的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中國證監會及各證監局、滬深京交易所等監管主體,共向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發出約160條監管舉措,涉及數十家券商。無論是敲警鐘的數量,還是受處罰的券商數量,同比均有增加。
梳理這些監管舉措可以發現,券商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存在風險是主流問題,而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是監管采取的主要監管措施。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數量已突破2億。加強投資者保護,包括券商在內的中介機構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尤其是在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背景下,包括券商在內的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更是關鍵。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開始實施。在資本市場加強法制建設的過程中,以注冊制為核心的新證券法明晰了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強化了包括券商在內的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據統計,新證券法全文提及“證券公司”144次。
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條主線貫穿整部證券法,奠定了包括券商在內的中介機構的責任基礎,要求其重新正視自身的“看門人”職責。在此背景下,自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壓實包括券商在內的中介機構責任,相關監管細則陸續完善出臺。
面對重要性日益凸顯的“看門人”職責,券商等中介機構無疑須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治理和內控水平。但是,從今年上半年券商及其從業人員領到的160條監管舉措來看,其現狀顯然不容樂觀。
從從業人員利用他人賬戶自己炒股、代客炒股,到營業部銷售非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從副董事長代為履行董事長職務的時間過長,到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從督導履職不到位,到因App升級上線前未充分測試、出現故障未報告……在這些不一而足的違法違規行為背后,部分券商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風險意識的淡薄暴露無遺,其作為證券市場“看門人”職責的發揮難免令人擔憂。
一段時間以來,在屢屢爆出的發行欺詐案中,部分券商在履行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職責時,不時“打瞌睡”甚至為虎作倀,暴露出職業操守的缺失,給市場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看門人”難辭其咎。
因此,在“防風險”“強監管”的大背景下,券商首先要看住自己,從自身的內控水平和公司治理入手,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而提高執業質量,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發揮好“看門人”的職責。(上海證券報)
責編:ZB